•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组织选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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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组织选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制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年团组织选举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三)党团组织关系在学院的。
      第三条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
      第四条 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增补委员的,应召开团员代表会议。                                                          
    第六条 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团总支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资格: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或中共党员,积极参与团的活动,努力完成团的工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忠于职守,成绩显著,为广大团员青年所拥护和信任。
        第九条 上届团总支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在预备会向团员代表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条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到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 一至二 人。
      第十一条 委员的资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信念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热爱共青团事业,勇于创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在学习、本职岗位和团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有较好群众基础,具有为广大团员青年服务的浓厚意识。教师委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 周岁以下。学生委员应是党员、预备党员或团员。
    第十二条 由上届团总支在组织团员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团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
    第十三条 团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委员会当选的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举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由上届团总支组织,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五条 团员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团总支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代表进行筹备情况说明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
        (三)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小组)负责人,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五章 选举办法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
      第十九条 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第二十一条 选举监票人、计票人,经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六条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  

                   第六章 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团总支召开团员代表大会选举,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团总支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并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级团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团章和本办法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予以组织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选举,上级团组织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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