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党具体步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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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原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成功一个,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三)各党总支(支部)要把吸收优秀教职工、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四)党委工作部每年要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对象结构分析情况,各党总支每学期初要向党委工作部报告培养和发展计划,每学期末上报学期工作总结和发展党员结构分析。
    (五)发展团员入党,须经共青团组织推荐。
    (六)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纪律,防止和抵制不讲原则、降低标准、许愿照顾、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二、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实施党的启蒙教育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教育。各系党总支要充分利用教工政治学习、新生入学教育对教职工、大学生进行党的教育,使他们普遍树立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各系团总支要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并在此基础上选送优秀团员青年参加学院团校组织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
    (二)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1.申请人必须自愿向所属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党支部对有入党愿望的人要及时鼓励,并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要安排党员或辅导员在一个月内找其谈话,并定期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给予肯定和鼓励,指出努力方向。
    2.各党总支(支部)要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和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
    1.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考察,及时将其中的先进分子列为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共青团“推优”(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党小组推荐、支委会研究、征求党外群众意见(须公示)、经支部大会讨论确定等程序,并确定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2.有下列情况或问题者,一般不应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1)思想品德较差,入党动机不纯的;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
    (3)教职工工作业绩较差、学生考试成绩有挂科的(补考后仍不及格);
    (4)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且未缴清的;
    (5)其它不适合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的。
    3.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1)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2)收集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信息档案;
    (3)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按要求做好培养过程记录;
    (4)指导和督促撰写自传、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1次)和有关政治理论学习体会;
    (5)培养联系人要不定期地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和交流,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指导。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培养考察写实,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6)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不少于4O学时的集中培训(如情况特殊也可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进行)。凡未经过党校培训学习、没有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得发展入党;
    (7)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所在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安排其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鼓励和指导其参加一定的社会工作。
    4.严格遵守团员入党的培养程序。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团组织应按照推荐办法,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填写好《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切实把好“推优”工作质量关。
    5.进校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手续和材料齐全、且进校后表现突出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确定,可继续考察,并连续计算其培养考察时间。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与培养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考察,经共青团“推优” (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研究拟定人选并进行公示,未收到不良反映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2.必须重视政治审查工作,没有政审或政审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政治信仰,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可通过函调获取并可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进行,学生的函调由所在党总支负责,教职工的函调则由党委工作部统一办理)等。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并归档。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后解除不满半年的;
    (2)教职工因教学事故或违反校纪校规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学生考试成绩有挂科的
    (3)培养考察时间(以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为准)不满一年的;
    (4)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未经团组织推优的;
    (5)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且未缴清的;
    (6)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查清楚或意见较大的;
    (7)其他入党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整的。
    4.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把关,严格预审制度,并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公示:各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前,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由各党支部负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群众可向公示的党支部、党总支或直接向学院党委工作部举报和反映被公示人的有关问题。凡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必须向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有关人员反馈结果和处理意见;
    (2)群众座谈会:应召开发展对象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群众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党总支审核:党总支要认真审核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并组织填写《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经审核认为合格后,报送党委工作部
    (4)党委工作部审:党委工作部对各党总支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发展条件、程序规范、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签署意见并下发《入党志愿书》。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1.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2.申请入党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党支部指定的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约请本支部的其他正式党员担任。由党支部指定的,须经本人同意。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及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介绍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通过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所有党员均应参加,如果到会正式党员达不到本支部正式党员数的一半,或者申请人及介绍人不能到会的,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及应该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及意见;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及投票结果应遵循以下原则: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或委托书,应统计在票数内;
    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应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6.党总支在党委授权审批前,要指派总支委员对党员发展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及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7.党总支在党委授权审批预备党员时,必须召开总支会议,通过集体讨论、表决并逐个地进行审批。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总支对个别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因其学习成绩或政审等原因达不到发展对象要求的,或有其他原因党总支难以审批的,应形成书面报告送党委工作部报党委审批。
    8.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工作部审核盖授权章。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
    2.各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要求他们参加党内活动,并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那个月起收缴党费。
    3.各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递交1份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会,研究和分析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在校内工作岗位变动时,各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的党支部,并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转入新的党支部;对于离校的,各党支部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后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要主动向所在的党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一是写明自己的情况,并提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二是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包括入党时存在的缺点或不足的改进情况;三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提出转正申请后,所在的党支部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须公示)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做法与接收预备党员相同)。党支部要形成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并及时上报党总支(一般7天以内);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6.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由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报党委工作部审核盖授权章。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必须报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7.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预备期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延长预备期1年,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学生考试挂科1门的延长预备期半年,挂科2门及以上的延长预备期1年;
    (3)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且未缴清的;
    (4)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按期转正的。
    被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在延长期间继续接受教育和考察,认真反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延长期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明显好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无明显好转,或者出现了其它不符合党员条件问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8.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及培养考察材料交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三、其它要求
    (一)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按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这是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发展对象进行一次实际的党性教育,也是从组织制度上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必要措施。
    (二)每个正式党员都有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自觉地配合支部做好新党员发展工作。
    (三)为克服发展党员工作的盲目性,必须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各党总支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与方针,实事求是地提出每学期发展计划,报党委工作部审核、党委审定。
    (四)为避免突击入党,每年6月1日以后不再讨论应届毕业生的发展入党问题。
    (五)个人入党材料是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党总支(支部)必须认真负责地将申请入党人的有关入党材料归档,所填写的各种表格材料均要求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水笔)。字迹工整,用字正确,不得有涂改现象。
    (六)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程责任追究。对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对培养联系人不认真履行培养、教育,或不按要求填写考察记录,或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安排其担任培养联系人;对审查把关不严,如学习成绩挂科、受到行政处分或处分未解除,仍作为发展对象报送的,要追究审核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不符合发展程序的,追究支部书记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如与中央或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的,按中央或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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